随州市本级首批农村农民农房一体不动产权登记证书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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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围挡,容易出现安全隐患。
铅酸蓄电池的主要水污染物为铅、镉等,主要大气污染物为铅、硫酸雾。《计划》提出,到2017年,汞使用量减少181吨/年,废水汞排放量减少0.3吨/年。
在铅削减工程中,《计划》要求,铅冶炼、再生铅行业通过回用集成、全循环高效利用等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减少铅等高风险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根据国家海洋局发布的《2013年中国海洋环境状况公报》,2013年,72条河流入海排入重金属污染物2.7万吨,包括铅2004吨、汞40吨。在铅酸蓄电池行业,重点推广卷绕式、挤膏式铅酸蓄电池生产、铅粉制造冷切削造粒等技术。目前,高毒农药仍有杀扑磷、甲拌磷等12个品种,产量占农药总产量的2.5%左右,还有约30万吨的有害有机溶剂在农药制剂中应用。铅污染集中在铅冶炼、再生铅行业,以及铅使用量达80%的铅酸蓄电池行业。
废水总铅排放量减少2.3吨/年,废气中铅及铅化合物排放量减少8吨/年。此外,在电石法聚氯乙烯、荧光灯、体温计等汞使用量较大的领域,也要实施汞削减清洁生产工程。在环境影响评价时,及时公开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并召开专家论证会、公众听证会,充分、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在环境决策时,要提高环境决策透明度,鼓励建立环境决策民意调查制度,把民意支持度作为是否决策的重要参考。从五大重点领域,大力推进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可以聘请环保志愿者、环保社会组织代表担任环境保护监督员,监督企业的环境保护行为和建设项目的环境事务自查报告应包括空气质量改善、重点工作任务、治理项目进展及资金投入等情况。
3.子指标分值中括号外右上角标注3的,括号内为北方采暖地区的分值。2.子指标分值中括号外右上角标注2的,括号内为山东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分值。
北方采暖地区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五条地方人民政府是《大气十条》实施的责任主体。附件:考核指标附件: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注:1.子指标分值中括号外右上角标注1的,括号内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分值。第九条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地区,由环境保护部会同组织部门、监察机关等部门约谈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并暂停该地区有关责任城市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取消国家授予的环境保护荣誉称号。
第八条考核结果经国务院审定后向社会公开,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按照《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政府绩效管理试点工作的意见》等规定,作为对各地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称《大气十条》)实施情况的年度考核和终期考核。各项指标的定义、考核要求和计分方法等由环境保护部商有关部门另行印发。中央财政将考核结果作为安排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的重要依据,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将加大支持力度,不合格的将予以适当扣减。
第六条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按照考核要求,建立工作台账,对《大气十条》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自查报告报送环境保护部,抄送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能源局。第四条年度考核采用评分法,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满分均为100分,综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以各地区细颗粒物(PM2.5)或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长三角区域(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珠三角区域(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珠海市、佛山市、江门市、肇庆市、惠州市、东莞市、中山市等9个城市)、重庆市以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依据国家确定的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制定本地区《大气十条》实施细则和年度工作计划,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市(地)、县级人民政府,把重点任务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企业,并确定年度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合理安排重点任务和治理项目实施进度,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国务院办公厅2014年4月30日(此件公开发布)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加快改善空气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重点工作部门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3〕11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十条在考核中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其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并按照《大气十条》有关规定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14〕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第七条考核工作由环境保护部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能源局等部门负责,考核结果于每年5月底前报告国务院。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对未通过终期考核的地区,除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项目与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外,要加大问责力度,必要时由国务院领导同志约谈省(区、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终期考核和全国除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区域、珠三角区域以外的其他地区的年度考核,仅考核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包括产业结构调整优化、清洁生产、煤炭管理与油品供应、燃煤小锅炉整治、工业大气污染治理、城市扬尘污染控制、机动车污染防治、建筑节能与供热计量、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投入、大气环境管理等10项指标。第十一条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对本地区《大气十条》实施情况开展考核。
第三条考核指标包括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两个方面。实施细则和年度工作计划是考核工作的重要依据,要向社会公开,并报送环境保护部。
其他地区以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作为考核指标对未通过考核的,实行严格责任追究。赵英民说,未完成《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所列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即视为未通过考核。中国政府网27日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据悉,考核结果报经国务院审定后,交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作为对各地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办法》突出了以环境质量考核环保工作,强化空气质量改善的刚性约束作用,终期考核仅考核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
考核办法提出,复合型大气污染严重的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重庆市等11个省份,以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为质量考核指标。同时,实行奖优与罚劣并重,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将加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力度,不合格的将予以适当扣减。
其他省(区、市)以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为质量考核指标。作为大气十条重要配套政策性文件,《考核办法》共十二条,明确了实行大气十条的责任主体与考核对象,确立了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评估考核思路,标志着我国最严格大气环境管理责任与考核制度的正式确立。
重点选择了对空气质量改善效果显著的任务措施,建立了可量化、可评估、可考核的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指标体系。环保部污染防治司司长赵英民介绍,《考核办法》设置了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两类指标,实施双百分制《考核办法》突出了以环境质量考核环保工作,强化空气质量改善的刚性约束作用,终期考核仅考核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大气十条重要配套政策性文件,《考核办法》共十二条,明确了实行大气十条的责任主体与考核对象,确立了以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评估考核思路,标志着我国最严格大气环境管理责任与考核制度的正式确立。
考核办法提出,复合型大气污染严重的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珠三角、重庆市等11个省份,以PM2.5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为质量考核指标。赵英民说,未完成《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所列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即视为未通过考核。
对未通过考核的,实行严格责任追究。据悉,考核结果报经国务院审定后,交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作为对各地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中国政府网27日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其他省(区、市)以PM10年均浓度下降比例为质量考核指标。